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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法院首次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14-12-16 河口区 阅读:1192 次 【字体:

近日,河口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六个月。

与以往不同的是,共青团河口区委青少年维权岗科员杨丽燕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了该案案件的审理。这是河口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黄某,案发时年仅17岁,自小父母离异,母亲改嫁无联系,父亲嗜赌如命,不务正业,经常将黄某撵出家门,缺少家庭温暖和良好家教的黄某在校期间便无心向学,小学便辍学在家,长期混迹社会使其误入歧途,逐渐养成很多不良习惯。2013年黄某被他人纠集在河口油区参与打卡偷油,在作案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在审理此案时,由于被告人父亲不愿意出庭,母亲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近亲属也不愿意参与诉讼,河口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与共青团河口区委联系沟通之后,河口法院最终确定共青团河口区委青少年维权岗科员杨丽燕作为被告人黄某的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法庭审理过程,协助法庭对黄某进行法制教育。因为有了合适成年人的陪伴,黄某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河口法院  江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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