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生(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初中生、高中生(包括职业教育),以及考入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扶贫标准; 2.品学兼优; 3.符合上述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单亲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资助的权利。 (二)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1.受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产生程序 (1)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2)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校园公布; (3)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填写《“希望工程1+1”学生资助申请表》,高中生填写《“希望之星”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及村委会意见,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 (4)学校初审后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及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5)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6)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申请表》、《调查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7)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2.受资助大学生的产生程序 (1)大学生的资助实行本人年度申请制;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生源地申请,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高校申请; (3)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①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年高考成绩达到二本录取线以上的学生;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初审无异议后,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⑤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 《调查表》)。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及《调查表》上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⑦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4)通过所在高校申请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①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将资助名额及资助要求通知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大学校园公布;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申请连续资助项目的填写《“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连续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申请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⑤学校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安排资助名额机构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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