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们日常的讨论来看,“社会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管理”泛指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而狭义的“社会管理”实际上指的是“社会自治”,即社会生活中各类组织(自发组织)、团体(党派和利益团体)、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对于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不管是广义概念,还是狭义理解,从理论上讲,社会当以“善治”为目标,而“善治”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工作配合,即良好的政府管理和良好的社会管理。“政府管理”通过政府决策和行为体现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反映了执政者(政府)的执政和施政能力与水平。“社会管理”通过社会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体现社会的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反映了被管理者(社会)的自组织和自管理能力与水平。
为了改善管理绩效,中国许多地方政府都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名义之下进行积极探索,产生了大量的创新案例。考察地方政府的创新实践可以看出,许多案例其实并非严格意义的“社会管理”创新,充其量只能算作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因为这些所谓的创新行为其实并非“社会”的自组织和自管理式的自主作为,而是政府政治与行政主导之下社会的“被组织”和“被管理”式的被动作为。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是实现“善治”的两个面向和两个维度,二者的管理范围、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各不相同。政府与社会只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好的管理局面。 |